根据财政部、海关总署、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3号(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,以下简称第33号公告)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有关规定,现就电子烟征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 一、通过货物渠道进口电子烟按照第33号公告规定的税则号列征收消费税,其中“不含烟草或再造烟草、含尼古丁的非经燃烧吸用的产品”进口商品编号应填报24041200.00、“可将税目24041200所列产品中的雾化物雾化为可吸入气溶
2022-11-27 Allen 35
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13号(关于进一步明确报关单位备案有关事宜的公告) 为进一步落实“放管服”改革部署,规范和统一海关报关单位备案工作,为广大企业提供便捷高效政务服务,海关总署现就进一步明确报关单位备案工作相关事宜公告如下: 一、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分支机构备案应当符合的条件 (一)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条件: 1.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为以下市场主体类型: (1)公司、非公司企业
2022-11-27 Allen 3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