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 告2023年 第6号海关统计数据在线查询平台原IP地址(http://43.248.49.97/)已经停止使用。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海关总署门户网站(www.customs.gov.cn)链接或者域名stats.customs.gov.cn访问该平台。特此公告。海关总署 2023年1月31日原公告地址:http://www.customs.gov.cn/customs
2023-02-17 Allen 60
知识科普: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徽,由商神手杖与金色钥匙交叉组成。商神手杖代表国际贸易,钥匙象征海关为祖国把关。关徽寓意着中国海关依法实施进出境监督管理,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,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和科技文化交往,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。
2023-01-20 Allen 846
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 告2022年 第135号根据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3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》(税委会公告2022年第11号),自2023年1月1日起,对部分商品的进出口关税进行调整。为准确实施,现将相关通关事宜公告如下:一、涉及进出口税收政策的海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为有效实施2023年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、进出口商品暂定税率、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等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、部分
2023-11-22 Allen 707
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88号(关于调整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的公告) 为扎实推进口岸环节非冷链货物有关疫情防控工作,海关总署决定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》有关项目的填报要求调整如下: 一、新增“已实施预防性消毒”(根据《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现场消毒评价标准》(WS/T 774-2021)规定:“预防性消毒为在没有明确的传染源存在时,对可能受到病
2023-02-17 Allen 660
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31号(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后有关事项的公告)公告〔2022〕131号 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有关部署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》等法律法规规定,现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“乙类乙管”且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 一、自2023年1月8日起,取消入境人员全员核酸检测,所有入境人员均需向海关申报入境前48小时内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结果。海关对健康
2023-01-06 Allen 49
(2022年9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260号公布 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)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关对过境货物的监督管理,维护国家的主权、安全和利益,促进贸易便利化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》及其实施条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过境货物是指由境外
2023-01-06 Allen 37
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 告2022年 第133号为促进跨境公路运输便利,海关总署决定,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,在启用公路舱单的基础上,跨境快速通关改革适用范围扩大至长沙海关。特此公告。海关总署2022年12月29日原文地址如下:http://www.customs.gov.cn/customs/302249/302266/302267/4767742/index.html
2023-01-06 Allen 32
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01号(关于扩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的公告)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,加快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,支持外贸稳定发展,商务部、发展改革委、财政部、海关总署、税务总局、市场监管总局和外汇局经过联合评审,将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范围扩大至天津王兰庄国际商贸城、河北唐山国际商贸交易中心、吉林珲春东北亚国际商品城、黑龙江绥芬河市青云市场、江西景德镇陶瓷交易市场、重庆市大足龙水五
2022-11-27 Allen 36